2014年,监管部门启动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以来,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负债账面占比显著下降。尤其2017年至今的“三三四十”系列治理工作,使得同业乱象得到一定程度规范。
但北京银保监局表示:“日常监管发现,个别银行业机构仍存在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偏高、将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同业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资金投向限控领域等问题。”
对此,11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同业业务。一是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不得通过对同业业务过度加杠杆方式非理性扩张。二是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要对资质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策略。三是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专营部门应统一负责审批、会计处理和对外签署合同。四是加强同业非标投资管理。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提出,当前,同业非标业务一方面由于“非标”特征难以达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如果投资不当,易形成风险传染,多层嵌套后的产品更易扩大风险范围,所以同业非标业务是此次监管的重点。
针对当下在京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乱象,《通知》明确提出10项要求,其中,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提出4项要求。
《通知》提出,切实承担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风险责任。对于穿透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除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外,若分支机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应比照自营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同时要求合理设定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总量和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压缩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规模,新增业务应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项目,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规范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通过签署差额补足承诺、违约资产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当期买入和远期卖出协议等方式,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投资承接不良贷款、风险理财和债券项目等方式,隐匿表内外风险资产。
此外,《通知》表述,加强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项目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项目穿透至最终债务人,严格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审查项目合规性和资金用途,根据基础资产性质真实进行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无法穿透至最终债务人的产品或项目,到期后不得叙做。
苏筱芮表示,《通知》的发布,主要是对同业领域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和纠偏,强化穿透底层的监管理念。
关键词: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