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等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重点治理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乱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设立了罚则。本市拟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依据文明行为记录,完善有关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等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作了关于《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本次立法将此前的问卷调查中市民最支持及最反对的 20 多项行为直接入法,并吸纳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200余条意见。《条例(草案)》包括六章,分别为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还有总则和附则。本市将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设立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条例(草案)》对文明行为,分为鼓励倡导和基本规范两个层次。一是突出首都特色,提出了热爱祖国、热爱首都的政治要求;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包括见义勇为,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二是明确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观赏、文明用网、文明就医等八个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八个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不随意丢弃杂物、乱写乱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候依次排队,文明饲养宠物,医患双方应当文明处理医疗纠纷等。

《条例(草案)》保障与促进一章,规范了各方主体责任,确立了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文明引导、测评与清单、表彰奖励、文明记录、联合惩戒等七项工作制度机制。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作为本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参考,并向社会公布。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本市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依据文明行为记录,完善有关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现金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本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根据执法需要,可以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核心

24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交通出行方面

重点治理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非法占用车道;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从车辆中向外抛物;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

旅游方面

重点治理毁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社区生活方面

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发出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生活;擅自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网络电信方面

重点治理语言粗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拨打、发送骚扰电话和短信;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环境卫生方面

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 随意倾倒垃圾、废弃物;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公共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公共秩序方面

重点治理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公共场所赤胸裸背等影响城市形象行为;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关注

噪声扰民最高拟罚款5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对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居住区乱堆乱放、快递外卖等企业未有效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等予以处罚,并规定了公开曝光、约谈整改、社会服务等处理措施。

乱扔垃圾:

可罚五十元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乱停放共享单车:

或被罚五十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投放车辆等方面管理职责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快递外卖企业:

从业人员多次违反交规拟禁行其车辆

快递、外卖等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职责,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交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拒不改正的,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乱堆乱放:

清理费用或由责任人承担

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告知其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人可以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高空抛物:

拒不改正拟罚款一千元

从建筑物向外抛物,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加强宣传告知、发现抛物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噪声扰民:

警告后不改正拟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违反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泽伟)

关键词: 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