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印发《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提出将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其中,《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新区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法》中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应按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至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关键词: 雄安新区公积金管理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