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其森的监管函。

文章指出,根据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分四期向泰禾集团发放合计40亿元贷款。因泰禾集团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四川信托于2020年8月10日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泰禾集团等相关方,要求泰禾集团偿付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47.97亿元。2020年11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泰禾集团福州总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内部报告程序,泰禾集团迟至2021年1月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泰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的规定。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深交所希望泰禾集团、黄其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关键词: 深交所 泰禾 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