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开发企业提出三“不得”。第一个“不得”,是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第二个“不得”,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开发商不得将代收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销售房屋的附加条件。第三个“不得”,是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关键词: 北京代收契税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