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地产税收?

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概念,国内学者在具体阐述上存在不同看法与分歧。有的学者主要从税收的基本含义出发,对房地产税收进行了定义。例如,王睿等人认为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依法从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取得的国民收入,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房地产经纪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的学者从税收的一般性和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出发,对房地产税收的概念进行阐述。有的学者则主要是通过对住房税收的基本内容进行阐释来进行定义。例如,常莉认为,房地产税是针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所有、占有、开发、 *** 而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学者们普遍赞同的一个阐释方式,是将房地产税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房地产税既包括对土地本身及其所提供服务的课税,又包括对土地附着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改良物所课征的税负,对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交易行为的课税以及对土地的不正当利用进行课税的税赋。狭义房地产税,又被称为房屋税或房产税,是指单纯以房屋或其产权、使用权交易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或以房产和地产的共生体为可以征收的税赋。因此,严格说来,房地产税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收种类,它是针对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在内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改造,交易等活动征收的一系列相关税种的统称。

我国现行房地产相关税收构成

2、房地产税收政策(现行重要政策文件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年10月1日实施

征收对象/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2011年1月28日实施

征收对象/纳税人:本市居民新购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住房,下同)﹔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

计税依据: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渝府令〔2011〕247号),2011年1月28日实施

征收对象/纳税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个人新购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计税依据: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适用税率:独栋、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均价3倍以下的,税率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1.2%;“三无”个人新购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0.5%

(4)《重庆市人民 *** 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渝府令〔2017〕311号),2017年1月14日实施

征收对象/纳税人:“三无”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其他同2011年版本文件

计税依据:同2011年版本文件

适用税率:“三无”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其他同2011年版本文件

(5)《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1日实施

征收对象/纳税人:同国务院条例

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适用税率:同国务院条例

(6)《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陕政发〔2017〕25号),2017年7月18日实施

征收对象/纳税人:同国务院条例

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适用税率:同国务院条例

来源:国务院、财政部,中泰证券研究所整理

注:宁夏、北京、江苏、山东、安徽、云南等省市均按照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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